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东宏,路建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7101民初123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路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姜东宏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7101民初12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7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