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健钢,第三人-梁国权, 东莞市松山湖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721民初1374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国权:本院受理原告黄健钢与被告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梁国权、东莞市松山湖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721民初137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2814110元及利息(以2814110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7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