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健钢,第三人-梁国权, 东莞市松山湖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1721民初1374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梁国权:本院受理原告黄健钢与被告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梁国权、东莞市松山湖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721民初137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2814110元及利息(以2814110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7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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