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山市宇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钟宪文,吴梅红,雷涵茜,叶润东, 中山市木林森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粤1971民初16717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宪文、吴梅红、雷涵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宇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木林森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叶润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地址确认书,上诉人中山市宇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0)粤1971民初1671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