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树安,谢占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占红(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M680163(9)):本院受理原告吴树安诉被告谢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占红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树安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07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被告谢占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