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鑫浩,第三人-广东融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鑫浩汽车配件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1693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鑫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诉被告黄鑫浩、第三人广东融顾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鑫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代偿款37885.94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准,从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鑫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赔付拖车费用8000元;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黄鑫浩汽车配件店名下的案涉抵押车辆(车牌号为粤E335MB)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黄鑫浩负担947.15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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