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国添, 东莞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亨业纺织品经营部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粤1971民初1931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
蔡国添: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诉及东莞市道滘亨业纺织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1民初1931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道滘亨业纺织品经营部、蔡国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7714.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47714.18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019元,被告东莞市道滘亨业纺织品经营部、蔡国添共同负担19605元。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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