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秉师,黄东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 ,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苏04民初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林秉师、黄东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诉被告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林秉师、黄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就(2020)苏0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将依法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