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凌源志腾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51民初644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凌源志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1)粤51民初644号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凌源志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与委托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文书各一份。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18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2770.83元);2、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凌源志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02770.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交换证据,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