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江明,郑伙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91民初29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伙殷: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957号原告蔡江明与被告郑伙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措施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郑伙殷支付原告蔡江明货款2734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924元,由被告郑伙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