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宗伦,刘国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502民初7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宗伦与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刘国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5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刘国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国强提供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紫云街北段108号1栋2单元6层2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502民初796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本案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