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雪蓉,刘华国, 锦江区风暴服装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225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雪蓉、刘华国:本院受理(2021)川0104民初22599号原告锦江区风暴服装经营部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