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劲,梁业霞,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阳江市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执异196号,(2021)粤1702执360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劲、梁业霞: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劲、梁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无法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粤1702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1702执360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你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