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峰, 浙江纵合盈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915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峰:原告浙江纵合盈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15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纵合盈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峰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二、被告吕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纵合盈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吕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