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俊波,蒋森林, 成都绿优益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33002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绿优益商贸有限公司、蒋森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3002号原告姚俊波诉被告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你们赔偿原告所属位于武侯区郭家桥北街5号14幢2楼165号、166号两摊位【丘(地)号分别为权1248089号、权1248084号,原合同分别为L83、L84】修复费用共计10000元;2.被告你们赔偿原告两摊位租金损失4.8万元;3.被告你们赔偿未按期恢复两摊位的延迟罚金8万元;4.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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