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神木县金浩源科贸有限公司,张子荣,王改霞,杨宏业,李秀妮,高保军, 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神木市金浩源科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8民终390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神木县金浩源科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子荣、王改霞、杨宏业、李秀妮、高保军:本院受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上诉人神木县金浩源科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子荣、王改霞、杨宏业、李秀妮、高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8民终390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