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野青,马明鸿,李虎山,褚建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明鸿、李虎山:本院受理原告苗野青诉被告马明鸿、李虎山、褚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