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济南华宏公司,深圳传奇潮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能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华宏兴业经贸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顺市皓铭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 ,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鲁0102民初945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顺市皓铭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传奇潮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能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济南华宏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94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8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告从被告济南华宏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9张,票面金额均为20万元,共计180万元。出票人为安顺市城投公司,收款人为安顺市皓铭公司。票据的后手为其余被告。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