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让让,雒宏建,蔡文涛, 宝鸡嘉烨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雒宏建、宝鸡嘉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让让诉你们与蔡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