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臧成星, 常州市惠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臧成星:本院受理了原告常州市惠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成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