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洁,孙鹏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陕0527民初14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鹏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洁诉被告孙鹏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7民初1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