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龙,葛建国,潘国平, 常州市纵海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4民终5512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建国:本院受理的(2021)苏04民终5512号上诉人常州市纵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龙、原审被告葛建国、潘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新的证据,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