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英,州众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夏斌,金杨杨,陆日西,第三人-, 温州浩源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斌:本院受理原告韩英与被告州众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夏斌、金杨杨、陆日西,第三人温州浩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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