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季忠理,欧信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浙0326民初46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狮象村2组9号欧信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忠理与被告欧信斌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2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欧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忠理货款11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欧信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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