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佩,张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浙0326民初3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彭泽县杨梓镇黄桥村和平组13号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李佩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2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佩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杰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