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长山,宦军,王永成,第三人-,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山与被告宦军、王永成,第三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