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花, 温岭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730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舒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心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舒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心垫付款21033.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舒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