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仙萍,第三人-,黄舒恬公司,黄舒恬, 杭州琛诺慕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三悦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21民初4523号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内容
黄舒恬(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林仙萍与被告浙江台州市三悦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琛诺慕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舒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第三人黄舒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解散被告浙江台州市三悦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费用(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600元,由被告浙江台州市三悦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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