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良富,计春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1004民初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计春红: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2号原告徐良富与被告计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计春红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出借之日201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