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纪杰,陆连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53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连生(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锦江镇洲和村泥湖陆家004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汤纪杰与被告陆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陆连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纪杰借款53475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