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林超,邓连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连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金林超诉被告邓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公告以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三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