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林超,邓连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内容
邓连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金林超诉被告邓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公告以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三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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