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亮: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25.53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4269.76元(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此后按照月利率15.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