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龚嘉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91民初96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嘉仁: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龚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6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嘉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已经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1,650元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由被告龚嘉仁负担人民币3100元,原告张磊负担人民币156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人民币3100元。被告龚嘉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经发生的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及后续支出的公告费由被告龚嘉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