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和清,涂国华,成涛, 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涂国华、成涛:本院受理原告徐和清与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涂国华、成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材料租金195347元,材料缺件赔款59556元,共计254903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庭(或线上网络庭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