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进义,熊燃,钱菊林,钱江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菊林、钱江伟:本院受理原告熊进义、熊燃与被告钱菊林、钱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盛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