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龙君,魏安军, 昆山市玉山镇爱华薄利劳保用品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3民初2023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龙君、魏安军:本院受理(2021)苏0583民初20230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爱华薄利劳保用品批发部与被告徐龙君、魏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