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林军,刘林冲,欧荣光, 苏州鲁冲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林军、刘林冲、欧荣光: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鲁冲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军、刘林冲、欧荣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