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游小兵,黄其聪, 成都市隆华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16民初22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内容
游小兵、黄其聪: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隆华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你们向原告支付货款25336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偿清之日);二、被告你们向原告支付因追讨债务而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2022)川0116民初224号}、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航港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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