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维,周凌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9237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凌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9237号原告向维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近都段6号4栋2单元21楼210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