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婆误吐商贸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4875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成华区婆误吐商贸部: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1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第7182780号、第66476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商品;二、被告你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4936元,共计993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1900元,被告你方负担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