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忠,黄明,第三人-雷洪文,张钦志,唐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钦志、唐煌:本院受理原告何忠与被告黄明,第三人雷洪文、张钦志、唐煌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