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景峰,刘中仙, 四川粮心酒业有限公司湖北荆门御旺金峰酒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21民初5785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荆门御旺金峰酒业有限公司、王景峰、刘中仙: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粮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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