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伟新,何勇,张裕,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民初538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何伟新、何勇、张裕: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初5387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新、何勇、张裕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小程序“青鸟影评”(账号原始ID:gh_f8461660d9ee)提供影视作品《直播侠》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五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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