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南京搏特曼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贺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116民初31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东贺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搏特曼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搏特曼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贺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山东贺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南京搏特曼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7255.4元。案件受理费4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42元,由被告山东贺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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