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蒋建伟,徐思菊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思菊:本院受理原告蒋建伟与被告徐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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