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刚,周军,第三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339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军:原告李刚与被告周军、第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刚与被告周军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周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88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公告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