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纪忠晓, 安徽嘉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嘉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纪忠晓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