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方伟,周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方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证据材料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