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文豪,谢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756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峰:本院受理的原告覃文豪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谢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覃文豪返还购房定金42000元;二、谢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覃文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为: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谢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华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