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鹏君,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鹏君: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段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19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