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何丽,郗峰, 西安市未央区青春牧场自助涮烤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市未央区青春牧场自助涮烤店、郗峰:本院受理原告郭何丽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青春牧场自助涮烤店、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81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